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12號原 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09萬4443元(833萬2131元-123萬7688元=709萬4443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萬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