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19號原 告 林美玲
梁芳榕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謝宜哲 住○○市○○區○○○路000號
楊妍羚張銘峰陳憶竺林志偉林榆芮毛小蓉林彥呈郭雅惠鄭智仁陳篤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上列原告等13人與被告國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其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1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