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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23號原 告 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送達代收人 陳靈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宗佑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1,5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