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40號原 告 許正諺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被 告 許全綠

許慈芸許鳳珊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與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7,692元(109x16800+〈3131.92+26.65+145.85+69046〉x1800x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