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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41號原 告 吉丞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毓訴訟代理人 黃柏憲律師

謝佳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5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