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77號原 告 劉明忠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中市老人會間請求提領撫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