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85號原 告 林碧霜被 告 劉懿慧
林純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繼承登記塗銷,將前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即林清漢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萬272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40.1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6,241,080元
2、同段171地號土地面積668.6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400元/平方公尺=3,610,818元
3、同段172地號土地面積6322.7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8058/0000000=5,277,436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
4、同段202地號土地面積33.3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3=14,210元
5、同段208地號土地面積110.0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539,098元
6、同段276地號土地面積17.9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4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24,233元
7、同段280地號土地面積48.7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4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65,853元以上,總計15,772,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