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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96號原 告 李𬎅惠送達代收人 陳雅旻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錦芸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由本院依職權逕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明第1項記載:「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情,漏未提出附表1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請補正提出原告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上所有權部欄位必須完整記載上開不動產全部所有權人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他項權利部欄位必須完整記載已登記之他項權利人相關資料)各1件,並提出台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須記載114年度課稅現值),或陳報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目前交易價值(市價),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43 全部 2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129 全部 3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2 全部 4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3 全部 5 台中市○區○○段○○段000地號 128 全部 6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120 全部 7 台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 一層:17.19 全部 8 台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 一層:34.20 二層:34.20 合計:68.40 全部 9 台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巷0000號) 一層:34.20 二層:34.20 合計:68.40 全部 10 台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號) 一層:67.97 二層:67.97 三層:67.97 合計:203.91 全部 11 台中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號) 一層:60.48 二層:79.68 三層:79.68 四層:79.68 騎樓:16.80 地下層:23.52 合計:339.84 全部 12 台中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0號) 一層:60.48 二層:83.07 三層:83.07 四層:83.07 騎樓:16.80 地下層:27.84 合計:354.33 全部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