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96號原 告 李𬎅惠送達代收人 陳雅旻被 告 呂錦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參見最高法院民國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聲明第1項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情。核其上述法律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原告雖以一訴主張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自經濟上利益觀之,二者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擔保之債權額與供擔保之物之價額較低者為準。而原告起訴時因無系爭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供參,爰以如附表1所示土地於114年1月即原告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及如附表2所示建物之114、115年度房屋課稅現值,合計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24,114,360元(計算式如附表1、2所示),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8,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低之擔保債權額核定為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附表1: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43 全部 1,492,1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4,700元×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492,100元) 2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129 全部 4,476,3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4,700元×1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476,300元) 3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2 全部 171,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85,900元×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71,800元) 4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3 全部 104,1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4,700元×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04,100元) 5 台中市○區○○段○○段000地號 128 全部 8,486,4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66,300元×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486,400元) 6 台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120 全部 8,413,56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0,113元×1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413,560元) 小計22,972,460元 (計算式:1,492,100+4,476,300+171,800+104,100+8,486,400+8,413,560=23,144,260)附表2:
編號 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 一層:17.19 全部 木造建築,已逾使用年限,無價值。 2 台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 一層:34.20 二層:34.20 合計:68.40 全部 依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4年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於114年課稅現值為42,100元元。 3 台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巷0000號) 一層:34.20 二層:34.20 合計:68.40 全部 4 台中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號) 一層:67.97 二層:67.97 三層:67.97 合計:203.91 全部 依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於115年課稅現值為276,500元。 5 台中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號) 一層:60.48 二層:79.68 三層:79.68 四層:79.68 騎樓:16.80 地下層:23.52 合計:339.84 全部 依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於115年課稅現值為148,600元。 6 台中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0號) 一層:60.48 二層:83.07 三層:83.07 四層:83.07 騎樓:16.80 地下層:27.84 合計:354.33 全部 依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於115年課稅現值為502,900元。 小計970,100元 (計算式:42,100+276,500+148,600+502,900=970,100) 附表1、2合計24,114,360元 (計算式:23,144,260+970,100=24,114,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