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06號原 告 陳康棣被 告 洪山豪即Realhat Studio商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1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返還所有與原告相關之影像紀錄,且於Realhat Studio所有相關自媒體公開道歉聲明及進行賠償。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萬9,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審諸原告第1項聲明前段,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應以其委由被告拍攝之報酬2萬8,000元利益為準;後段請求被告公開道歉聲明,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又原告第1項聲明前段之請求,與第2項聲明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經濟目的相同,其訴訟目的一致,應依價額高者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萬9,250元,應徵裁判費5,660元,就第1項聲明後段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160元(計算式:5,660元+4,500元=1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