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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12號原 告 寶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岳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右任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605元(給付報酬820,000元+利息86,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