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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19號原 告 曾韋茹被 告 豐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興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即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8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0萬6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違約金165萬75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即165萬7500元。從而,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5萬8140元(計算式:220萬640元+165萬7500元=385萬8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208萬元) 1 利息 208萬元 114年6月15日 114年10月8日 (116/365) 18.25% 12萬640元 小計 12萬640元 合計 220萬640元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