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22號原 告 吳旭慈
吳香穎吳敏萱吳政憲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第定有明文。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