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25號原 告 陳碧真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國良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0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萬8,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