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36號原 告 王守仁上列原告與被告厚勁工程行即許倚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起訴聲明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