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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39號原 告 達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芸雲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黃凱宏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