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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48號原 告 黃郁喬

楊姍錡楊華誌被 告 楊吳奈美

鍾麗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定。至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即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資料為核定。準此,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既已採實價登錄制度,則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倘趨近或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應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楊吳奈美與被告鍾麗君成立之調解應予撤銷。⒉被告楊吳奈美應將如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以調解移轉為原因,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與塗銷。⒊被告楊吳奈美應將如附表編號3、4之不動產,以調解移轉為原因,經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與塗銷。⒋被告楊吳奈美應將如附表編號5至18之不動產,以調解移轉為原因,經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與塗銷。⒌被告楊吳奈美應將如附表編號19、20之不動產,以調解移轉為原因,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與塗銷。查本院114年度中司調字第80號調解書,其調解筆錄內容為:「一、聲請人(即被告楊吳奈美)願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前給付相對人(即被告鍾麗君)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二、相對人願將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0所示之土地、建物(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三、就上開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兩造願協同辦理,相對人並同意得由聲請人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上開登記。…。」,經核本件原告上開聲明第1項至第5項所示之請求,最終目的均在於取得系爭不動產即如附表編號1至20之權利範圍欄所示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登記,其經濟目的同一,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斷。

(二)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土地、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之交易單價分別如附表「市場交易單價」欄所示,並有相關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應得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並依原告本件請求塗銷本件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核算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應核定為如附表編號1至20之「核定價額」欄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52萬8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1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表:被繼承人曾珍香所遺土地部分(幣別:新臺幣)編號 土地/建物 面積(㎡) 114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市場交易單價(㎡/元) 核定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段00巷00弄00號地下層;基地座落:臺中市○○區○○段00號地號土地) 137.46㎡ 3/18 5萬8436元 133萬8769元 (計算式:137.46㎡×5萬8436元÷18×3=133萬8769元) 主要用途為停車空間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877.11㎡ 6500元 81/10000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基地座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0.46㎡ (含建物總面積167.12㎡、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5.56㎡、平台面積7.78㎡) 全部 6萬3738元 1213萬9539元 (計算式:190.46㎡×6萬3738元=1213萬9539元)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354㎡ 4萬2300元 30/20000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40.51㎡ 3萬5900元 73/1000 3338元 20萬4810元 (計算式:840.51㎡×3338元÷1000×73=20萬4810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93.91㎡ 3萬5900元 1/18 3338元 11萬137元 (計算式:593.91㎡×3338元÷18=11萬137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46㎡ 3萬5900元 1/18 3338元 10萬1253元 (計算式:546㎡×3338元÷18=10萬1253元) 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4.57㎡ 3萬5900元 1/18 3338元 3萬9791元 (計算式:214.57㎡×3338元÷18=3萬9791元) 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43㎡ 4萬5700元 420/1410 12萬985元 88萬410元 (計算式:24.43㎡×12萬985元÷1410×420=88萬410元) 1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05㎡ 4萬5700元 420/1410 12萬985元 32萬6145元 (計算式:9.05㎡×12萬985元÷1410×420=32萬6145元) 1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06㎡ 4萬5700元 420/1410 12萬985元 14萬6315元 (計算式:4.06㎡×12萬985元÷1410×420=14萬6315元) 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8.1㎡ 4萬5700元 420/1410 12萬985元 137萬3051元 (計算式:38.1㎡×12萬985元÷1410×420=13萬7305元) 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74㎡ 4萬5700元 全部 12萬985元 45萬2484元 (計算式:3.74㎡×12萬985元=45萬2484元) 1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42㎡ 4萬5700元 全部 12萬985元 247萬514元 (計算式:20.42㎡×12萬985元=247萬514元) 1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7㎡ 4萬5700元 2/3 12萬985元 37萬9086元 (計算式:4.7㎡×12萬985元÷3×2=37萬9086元) 1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8㎡ 4萬5700元 2/3 12萬985元 15萬1635元 (計算式:1.88㎡×12萬985元÷3×2=15萬1635元) 1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77㎡ 4萬5700元 2/3 12萬985元 175萬5896元 (計算式:21.77㎡×12萬985元÷3×2=175萬5896元) 1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1.06㎡ 4萬5700元 2/6 12萬985元 125萬2598元 (計算式:31.06㎡×12萬985元÷6×2=125萬2598元) 19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地下室;基地座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53.12㎡ 30/62 2萬9218元 640萬6094元 (計算式:453.12㎡×2萬9218元÷62×30=640萬6094元) 2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97.09㎡ 1萬2600元 294/10000 主要用途為停車空間 小計 2952萬8527元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