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82號原 告 簡睿均原告與被告蔡松育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並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址,如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亦請一併記載。

二、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即何時地發生何事,依何法律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

三、本件起訴之「訴之聲明」(即擬請求法院對被告為如何之判決內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