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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黃文淦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興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又因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訴繫屬(見起訴狀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