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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01號原 告 易俊宗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陳報系爭本票擔保之債權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