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12號原 告 江阿鈖
張智傑張智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被 告 張正榜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複 代理人 羅詩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張正榜應將臺中市○○區○○段00地號、永安段928、930地號等土地之應有部分5分之1(下合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405,710元【計算式:〔49,129元×62.14平方公尺+22,800元×(179.94+213.7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5=2,405,7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5,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