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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17號原 告 楊江村法定代理人 楊素惠上列原告與被告慈光寺、釋清勤、黃齡嫻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上開房屋總面積,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