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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17號原 告 楊江村法定代理人 楊素惠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被 告 慈光寺法定代理人 周 稚被 告 釋清勤

黃齡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共有物,乃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原告就該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價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被繼承人楊色贈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與被告有無效情形,及被告提領楊色之存款有不當得利情形等為由,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楊色贈與系爭不動產與被告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不存在,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楊色所有,及將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繼承人楊秀蓮,聲明第3、4項分別請求被告釋清勤、黃齡嫻返還新臺幣(下同)10,890,313元、2,170,000元予原告及繼承人楊秀蓮所有。其訴之聲明第1、2項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不動產價值定之,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面積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相同巷道及樓層數、屋齡、面積相仿之房地,於民國107年9月14日之交易價格為建物每平方公尺36,879元(計算式:5,200,000元÷141平方公尺=36,8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兩者客觀條件(位置、建築形態、屋齡、面積)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雖逾7年,然本院考量近年以來因通貨急遽膨脹,不動產價格持續不斷攀高,上開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又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577.83平方公尺(計算式:179.2+216.3+182.33=577.83),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21,309,793元(計算式:36,879元×577.83平方公尺=21,309,7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不動產第二類謄本、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房屋稅籍證明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在卷可稽。故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1,309,793元。至訴之聲明第3、4項請求被告釋清勤、黃齡嫻分別給付金錢部分,則應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370,106元【計算式:21,309,793元+10,890,313元+2,170,000元=34,370,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0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系爭不動產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 號 1 臺中市 清水區 銀聯段 107-1 126 1/1 2 臺中市 清水區 銀聯段 107-2 121 1/1 3 臺中市 清水區 銀聯段 107-3 114 1/1建物標示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街00○0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一層、二層、騎樓、磨石地床、水泥平頂、加強磚造 總面積 179.2、216.3、182.33、 1/1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