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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6號原 告 葉俊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寶珍、葉貞語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計算式:7,000,000+2,500,000=9,5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