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53號原 告 王鳳英
李佩玲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枝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5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