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58號原 告 曾健豪被 告 鄭富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物即車牌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原告主張以「權利車」方式,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售與被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