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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64號原 告 郭奕甫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被 告 林毓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汽車過戶登記予原告,茲依系爭車輛買賣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