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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79號原 告 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芝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