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88號原 告 陳晏庭
吳鎮宇被 告 陳勝煌法定代理人 陳弘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萬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另備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7萬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高核定為95萬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