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04號原 告 蔡淑娟
陳靜瑩陳冠希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該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Shopee平台會員名稱「dodo9890」之帳戶所綁定之金融帳戶變更為原告蔡淑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就原告如受勝訴判決所有之客觀利益並不明確,本院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計算出客觀數額,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首揭法條,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