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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14號原 告 黃永安訴訟代理人 游家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第1項,亦不依第2項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解除老子有錢遊戲會員帳號「bp631130」之禁止發話鎖定等情,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數額為何,請具狀陳報原告在本件訴訟若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俾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如逾期未陳報,本院無從量化原告起訴之經濟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同法第46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三、倘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具狀釋明本件如受勝訴判決所得客觀經濟利益數額為何,經本院審酌後再另行裁定通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逾期未提出,仍請依前項說明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