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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26號原 告 亨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辳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72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7,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