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28號原 告 陳錦文
張若薇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世瑋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請求被告拆除侵害原告隱私之監視器,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果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