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32號原 告 馮明福兼法定代理人 賴心婦原 告 馮建通
馮平原馮雅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仰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漏載及誤算,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馮明福 793萬4557元 9萬4398元 2 賴心婦 100萬元 1萬3200元 3 馮建通 100萬元 1萬3200元 4 馮平原 100萬元 1萬3200元 5 馮雅玲 100萬元 1萬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