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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41號原 告 林宛儒被 告 曾泓鈞 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尚未清償之貸款及侵占期間衍生之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48萬2,691元、16萬3,093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164萬5,784元(計算式:148萬2,691元+16萬3,093元=164萬5,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