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42號原 告 黃萬忠
黃滬蓮
黃麗蓮黃美華黃蘭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被 告 黃萬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0,面積5,992平方公尺)及其上同段5311建號房屋,以被告為受託人之信託登記塗銷,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6,05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992㎡×公告土地現值60,900元/㎡×權利範圍510/10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705,000元=2,566,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元,尚欠29,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