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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45號原 告 劉正能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被 告 邵秀琴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萬3520元(409萬3520+3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萬1570元(8萬0000-0000)。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