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46號原 告 黃美綺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複 代理人 彭執泉律師被 告 鄭雅齡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1940)、1953建號(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1976建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3950)建物及上開建物坐落之同段4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212)(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路段(河北路)、建築型態相似(華廈,10層含以下有電梯)、包含一坡道平面車位、建物面積及屋齡相近之不動產,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於民國113年8月3日之交易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27,468元,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值應為11,561,30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總面積152.69+陽台8.93+平台4.46+花台1.94)平方公尺×0.3025×227,468元/坪=11,561,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被告就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80,650元(計算式:11,561,300元×1/2=5,780,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