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9號原 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廣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8,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