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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51號原 告 陳嘉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宜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5,940元(計算式:250,000+865,940=1,115,9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