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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53號原 告 陳泊潾被 告 陳妘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佳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㈠被繼承人陳献杰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登記,應予塗銷;㈡被告林佳瑜、陳妘樺應就前項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前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其最終經濟目的係在回復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萬695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24.2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5,3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0/100000=181,461元(元以下4捨5入)。

2、同段1499地號土地:面積72.4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050,090元。

3、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房屋課稅現值345,4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參照)

4、以上合計為1,576,951元。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