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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66號原 告 黃詩紜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銘賢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83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萬83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