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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67號原 告 潘慧君被 告 顏興財

卓芳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參照);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先位聲明:㈠被告顏興財、卓芳儀間就附表1、2所示不動產所登記之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卓芳儀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顏興財、卓芳儀間就附表1、2所示不動產所登記之38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卓芳儀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顏興財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萬6400元,而按原告所提出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中院漢113司執四字第160616號執行命令內容可知,就附表1、2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3926萬4000元,顯見系爭不動產之現值已高於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572萬6400元計算。又原告之先位、備位聲明,係請求法院就先位聲明先為裁判,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再就備位聲明為裁判,依上開說明,原告之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2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表1:編號 土地坐落 (臺中市梧棲區忠孝段)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 1 202地號土地 122 8分之1 78萬4000元 2 206-3地號土地 95 全部 621萬6000元 3 205-11地號土地 158 4分之1 96萬8000元 4 206-13地號土地 516 4分之1 313萬6000元 5 205-5地號土地 86 全部 625萬6000元 6 205-19地號土地 44 全部 341萬6000元 7 206-18地號土地 47 全部 364萬8000元 8 205-2地號土地 116 全部 956萬元 9 206地號土地 43 全部 356萬元附表2:

編號 建物 (臺中市梧棲區忠孝段) 基地坐落(臺中市梧棲區忠孝段)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 1 266號建物 205-5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 123.18 全部 31萬2000元 2 2493號建物 205-5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 111.18 全部 20萬元 3 267號建物 205-19地號土地、 206-18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123.18 全部 31萬2000元 4 2494號建物 205-19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12.39 全部 4萬元 5 366號建物 205-2地號土地、 206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號 212.78 全部 52萬8000元 6 2495號建物 205-2地號土地、 206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號 188.41 全部 32萬8000元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