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71號原 告 紀素麗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3,445元(3,771萬615元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算至112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667萬4,262元【計算式:3,771萬615元×(3+197/365)×5%=667萬4,262,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337萬4,419元自109年2月4日起算至110年2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6萬9,183元【計算式:337萬4,419×(1+1/365)×5%=16萬9,1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6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1,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