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74號原 告 張雅貞訴訟代理人 陳昇宏律師當事人(被告林銘通、王柏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