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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76號原 告 陳曉燕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被 告 鍾偉燕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偉燕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4年11月3日,有本院遞狀查詢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28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7萬8630元) 1 利息 100萬元 99年11月4日 114年11月3日 15 5% 75萬元 2 利息 50萬元 100年3月25日 114年11月3日 (14+224/365) 5% 36萬5342.47元 3 利息 17萬8630元 100年10月24日 114年11月3日 (14+11/365) 5% 12萬5310.17元 小計 124萬652.64元 合計 291萬9283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