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77號原 告 陳曉燕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被 告 鍾偉燕 臺中市○○區○○○巷000○0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鍾偉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附表:

請求項目 (新臺幣/元)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元)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日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 100萬 利息 100萬 99年11月4日 114年11月3日 15 5 75萬 小計 75萬 合計 175萬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