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78號原 告 顏文濱被 告 熊貓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明朗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管委會決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為:撤銷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17日區權人會議第三案,修改組織章程第13條,非經常性費用核發權限,其中主委權限由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內變更為3萬元以內;被告管委會權限由10萬元以內變更為30萬元以內;超過30萬元以上者,需經區權人會議決。又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