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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81號原 告 張子弘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律師

陳敬中律師被 告 李鳳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405)及同段1385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14樓之3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是本件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一住宅大樓(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之不動產,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之交易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533,190元,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24,18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總面積34.21+陽台3.76)平方公尺×

0.3025×533,190元=6,124,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