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6號原 告 劉瑞專訴訟代理人 劉欽鎮被 告 劉達夫
陳阿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78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9.36平方公尺部分(下稱系爭範圍)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2,187元(按:原告聲明1萬2,18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占用面積計算,暫行核定為103萬6,955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4萬9,142元(計算式:103萬6,955元+1萬2,187元=104萬9,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地號 占用面積 最新公告地價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 1 1265 15.59㎡ 10,403元 162,183元 15.59×10,403=162,183 2 1266 8.35㎡ 12,200元 101,870元 8.35×12,200=101,870 3 1267 95.42㎡ 8,100元 729,027元 95.42×8,100=729,027 總計 1,036,955元 備註 土地均為臺中市大雅區西員寶北段/元以下四捨五入